本文来自:百度知道日报
有朋友在百度问咖上面向本人发问,本人认为有必要做一个简单探讨。
此问题可以拆分为以下几个小问题:
一、未经许可,使用他人录音(演绎)作品;
二、抄袭别人著作;
三、剧本抄袭频发的原因;
四、怎样防止抄袭现象蔓延;
本人按照上述拆分进行分析回答。
一、微博名为“谢半仙”的网友指出,《三生三世》第57、58集,各有一分多钟的侵权声音。“当时,剧中主人公正在类似于酒楼的地方吃饭,一楼的戏台上,演的就是昆曲《牡丹亭》,而剧中响起的昆曲唱腔,清晰可闻,就是单雯唱的《牡丹亭》选段没错。”
首先,单雯演唱《牡丹亭》并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,不存在侵权违法行为。
《牡丹亭》是明代大曲家汤显祖的代表作,即《牡丹亭》的作者为汤显祖,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著作权属于作者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那么汤显祖作为著作权人享有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所规定的相应权利,即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所载:“(一)发表权(二)署名权(三)修改权(四)保护作品完整权(五)复制权(六)发行权(七)出租权(八)展览权(九)表演权(十)放映权(十一)广播权(十二)信息网络传播权(十三)摄制权(十四)改编权(十五)翻译权(十六)汇编权(十七)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。”这十七种权利;
但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”即,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,因时间原因,法律已经不再保护作者汤显祖的以上所述著作权权利。
另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。”这几种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还是保护的。
因此,单雯女士演唱(演绎)《牡丹亭》不侵犯原作者著作权权利,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(也不可能)或者经过著作权人后人(继承人)同意或者向其支付报酬。
其次,单雯演唱(演绎)《牡丹亭》拥有表演者权(区别前述表演权,在此限于篇幅不深入探究)。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,属于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”,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,即著作权的邻接权范畴。
《著作权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:(一)表明表演者身份;(二)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;(三)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并获得报酬;(四)许可他人录音录像,并获得报酬;(五)许可他人复制、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,并获得报酬;(六)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,并获得报酬。
最后,由此可见《三生三世》制片方已经侵犯了单雯女士的表演者权(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即没有署名、没有支付报酬)。(对于电视台的责任在此不再深入探讨)
二、关于抄袭事件,请注意以下逻辑关系:
唐七(笔名)创作作品《三生三世(小说)》授权制片方制作电视剧《三生三世(影视)》,《三生三世(小说)》被网友指出抄袭大风刮过(笔名)所创作《桃花债》。
首先,唐七(笔名)创作作品《三生三世(小说)》授权制片方制作电视剧《三生三世(影视)》。是作者唐七(笔名)对自己著作权的一种行使体现(如前文所述“摄制权”)。
制片方与唐七(笔名)签订授权合同,并给予报酬。而这个合同双方并不牵涉大风刮过(笔名),制片方没有义务对原作《三生三世(小说)》是否抄袭《桃花债》给予回应,其也无法给予回应(因其不是原始作者,不清楚作品创作过程)。
《三生三世(小说)》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裁判的,网友的罗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另外,我相信制片方与唐七(笔名)签订授权合同时一定有条款约定“唐七(笔名)必须对《三生三世(小说)》原创性负责,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唐七(笔名)负担相应法律后果。”故《三生三世(影视)》制片方不需要对是否抄袭过分担忧。
相关法条:《著作权法》
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
(五)剽窃他人作品的;
三、剧本抄袭频发的原因
引用东方头条新闻一段话足以说明:“想当年,琼瑶状告于正抄袭案,费了很大周折,并历经很长时间,才以琼瑶胜诉而告结束。作品抄袭之类的案子,法院受理的不是太多,审理起来也很难。更关键的是,对于作品雷同现象,究竟什么情况就算抄袭,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,颇有点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的味道。一些投机者,正是看中了这一“软肋”,才胆敢利用各种手段,抄袭别人“桥段”,拼凑自己作品的。”
在本人看来,剧本抄袭事件频发,不是局部问题,而是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的宏观原因造成的。本人涉外纠纷当事人,告诉本人其在日本是不可能用QQ音乐之类的软件的。这个很能说明宏观法治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。
四、怎样防止抄袭现象蔓延
总的来说,如上所述,只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,提升版权意识,形成一种“尊重创作、尊重版权”的社会法制氛围才可能实现对著作权人最合理、最大化的保护,才能为文艺原创提供纯净的环境和氛围。从而避免抄袭现象丛生,致使“破窗效应”损害原创积极性。
好的一点是,我国国家版权局已经印发《版权工作“十三五”规划》,规划提出:要推进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次修改,适时研究建立表演、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。既已纳入版权工作“十三五”规划,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次修改也就指日可待了,这对广大著作权人来说,无疑是一个福音。
PS:本文引用图片,及个别文字并不侵犯他人著作权。
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